依健保署規定:病患應自行負擔遺失或損毀的藥品再補領的費用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,基於保險公平給付及不重複給付之原則,賦予病患善盡保管藥品之責,即日起病患『領藥』後,因藥品遺失(損毀),再就醫重複領取之藥品,應由病患自行負擔費用。謝謝大家的幫忙配合; 上一篇 下一篇